黄陵县店头镇新城村新庄科村民小组与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陕西省韩城市盐业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陵县店头镇新城村新庄科村民小组与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陕西省韩城市盐业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终1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陵县(XX庄XX村”)。住所地:黄陵县。
负责人:向银元,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盐业公司(以下简称“韩城市盐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省盐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事务所律师。
XX庄XX村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盐业公司、陕西省盐业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XX庄XX村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应对本案所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合法有效,进一步查明。本案中,向银元作为XX小组XX村XX小组名义提起诉讼,是否经过该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程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2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陵县店头镇新城村民委员会新庄科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但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