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科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5656号之二
原告:***。
被告:山东科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宾。
原告***诉被告山东科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计802.50元,保全费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春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