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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华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科标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华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科标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商初字第469号
原告青县华滕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科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华滕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科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华滕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荆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