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8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借款1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及案件执行费273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名下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