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

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与史海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1737号
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县温泉禹王大道金泉名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海潮,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海潮名下位于夏县房屋予以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史海潮相关财产账户,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提供×××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史海潮名下位于夏县房屋一座,房产证号:2XXXX、土地证号:夏证国用(2011)第XXXXX号,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史海潮名下账户价值10万元财产(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期限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