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8执1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维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县温泉禹王大道金泉名邸。
法定代表人:毛海平。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维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维护有限公司借款1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及案件执行费27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维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永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