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舜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某某芃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27号
原告:重庆舜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90470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芃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958380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重庆舜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重**芃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舜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重庆舜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向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