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750号
申请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以北世纪大厦2**3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0458785H。
被申请人: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飞达街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86938025。
被申请人: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058971K。
申请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