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6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北世纪大厦2**303户。 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1号。 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83号。 被保全人:***,男,1972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保全人:***,男,1975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保全人:济宁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滨湖街道建设路中段、微湖警苑小区对面路南向东150米144号商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二分公司、***、***、济宁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