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6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北世纪大厦2**303户。
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1号。
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83号。
被保全人:***,男,1972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保全人:***,男,1975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保全人:济宁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滨湖街道建设路中段、微湖警苑小区对面路南向东150米144号商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二分公司、***、***、济宁强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