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以北世纪大厦2**3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同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第1幢2214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同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