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11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世纪大厦2**3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