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财保8号

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526489H。

法定代表人:赵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永、周文丽,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970173。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书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