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财保8号
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526489H。
法定代表人:赵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永、周文丽,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970173。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润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书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