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学、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601号
原告:**学,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良,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526489H。
法定代表人:赵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与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回对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学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