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82民初369号 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商务园西区W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5月月13日,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38元,由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