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2937号
原告:闻树兵,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南京兆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6744732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493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烨,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闻树兵与被告***、南京兆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闻树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闻树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正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慧珠
书 记 员 滕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