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5435号
原告:施林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狮子桥村(金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序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林娣与被告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施林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林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林娣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