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安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13号
原告: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四峰山村192号。
法定表表人:韩国华,总经理。
被告:德州安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东刘集5区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得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与康博路交汇处豪腾商务中心823号。
法定代表人:薄广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刘集村***号。
原告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安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3元,由原告北京桦丞鼎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潘立原
人民陪审员  孙洪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