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603民初796号
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等。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温法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虹合,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等。
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3,725元、利息79,83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以欠款943,725元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其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算至立案日共计802天,利息79,834元)。本息合计1,023,55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爆破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150吨/年煤焦油、煤沥青综合利用项目场平及地基处理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鹤壁市山城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完成爆破土石方劳务分包施工任务,截止到目前完工近五年,质保期已到期。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0年1月15日开具工程尾款943,725元的增值税发票,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
工程款943725元、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15006元,上述共计998731元,其中,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前向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支付款项498731元,到账后2日内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查封、冻结等,法院解除保全查封、冻结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转账付清剩余款项500000元,双方纠纷全部了结,别无争议;(账户名: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账号:0200********)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转账付清剩余欠款500,000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0,000元;
三、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两清,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4,012元,减半收取7,006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3,000元,共计15,006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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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