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5486号
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