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424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