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财保14号 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2022)豫06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559元予以冻结(开户名: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账号:1100********)。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559元的冻结(开户名: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账号:110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