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304号 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东2幢303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彬,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