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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6641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