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1219号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