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贾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2987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2025年08月14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