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2987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2025年08月14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