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7民初91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皮毛一条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与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东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