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宽河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茌平县宽河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3民初635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茌平县宽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
法定代表人:齐东之,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聊城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江北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茌平县宽河商贸有限公司、**、聊城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