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工业园区兴宝路**。
法定代表人:张多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老区大门口div>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100万元,下余执行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50万元,12月20日前支付150万元;下余执行款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及承担的利息20万元。因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