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工业园区兴宝路37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作周,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老区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10239。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8)甘09执107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2018)甘09执107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敦煌市七里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诺分期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