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第14幢3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代偿款11042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9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601元,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冻结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贵EN××**、贵EN××**、贵EX××**、贵ER××**、贵EJ××**福田牌车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其他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土地、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侣松
审 判 员 宾艳芳
审 判 员 饶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干凤
书 记 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