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3417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财,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毅然,系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周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公告费票据数额为准),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滇生
人民陪审员  曲鑫鑫
人民陪审员  裴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瑶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