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太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5民初340号
原告: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牛营*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42067578。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顶,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太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商业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0015570J。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太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春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文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