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31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10#雨田村***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3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塘岗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61562665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0304民初431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支行44×××25账户的存款504000元、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44×××08账户的存款504000元。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行44×××25账户的存款504000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44×××08账户的存款504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