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316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10#雨田村***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3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塘岗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6156266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93.4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34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