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4563号
原告: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源,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建红,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