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喜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46号2栋5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G15B90。
法定代表人:陈铁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喜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工业区C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XY272。
法定代表人:刘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喜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喜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喜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不属于本院管辖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