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657号
原告: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铁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德实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6.20元,减半收取,计1,37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