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212号之一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斯伯克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祝甸路路北东方广场C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铁守本。
被告:山东斯伯克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3幢2单元2层3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斯伯克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斯伯克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9元,减半收取11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555元,由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