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12号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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