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3679号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玲,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220元。
审判员  成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欢
打印:刘欢校对:刘欢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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