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6825号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男族,1994年9月1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海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颍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