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544号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谢翔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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