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万三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668号
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三娃,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三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03.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