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4执48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1218弄8、9号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3382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港汇广场B区商业A幢B-2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814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皖01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1170.8元及利息损失16322.6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8.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34.7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10034.79元;或查封、扣押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为110034.79元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