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余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以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93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6.71元,由上诉人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审 判 员  王蓓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强
书 记 员  沈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