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粤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4123号
原告:上海粤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K115室。
法定代表人:熊小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钰枫,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森,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8、9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罗余斐。
原告上海粤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粤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70元,减半收取为40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杨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