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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市瑞达储存场;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504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瑞达储存场,住所地天津滨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所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瑞达储存场与被告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达储存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达储存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