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624行初130号
原告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XX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