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2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金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33681A。
法定代表人:柯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妹,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人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0665E。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校长。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就执行事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81执2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