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81民初1294号
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金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33681A。
法定代表人:柯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妹,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0665E。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锦璋,男,系该校老师。
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龙海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妹、陈帅,被告龙海一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锦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点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47324.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33357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保修金28857.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475元。)(以上两项本金和利息合计310014.31元);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0日,原告中标龙海一中新校区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编号:×××01),合同约定中标金额为601855.58元,合同价款为592564.47元(合同价款=中标价-中标价按甲类劳保费计取的劳保费用及税+中标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取的劳保费用及税)。根据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措施费用(即金额13975元)于施工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进度款(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被告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每月由原告报送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定后并经被告5天内审核支付进度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被告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根据《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另根据第37条约定,本案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龙海一中新校区网络综合布线工程。2019年8月26日,监理单位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意竣工验收。经财审结算,最终结算核定金额为577157.31元。现工程已竣工验收且质量保修期已于2021年8月25日到期,但被告仅支付300975元工程款,仍拖欠剩余工程款247324.44元及工程保修金28857.87元(两项合计276182.31元)。2021年8月及2021年11月,原告两次发律师函催促被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以款项需等财政资金,财政未拨款为由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具状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海一中辩称,驳回原告要求答辩支付工程款利息、工程保修金利息以及本案受理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答辩人并非拒绝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答辩人无法支付工程款是原告造成的。根据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答辩人申请财政拨款需要原告提交付款申请书。答辩人于2019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曾多次通知原告提交付款申请书,但原告既未提交付款申请书,也未说明原因。后新冠疫情爆发,政府财政陷入困难,答辩人账户上的资金均为教育专项资金,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所以答辩人无法支付工程款。2、合同约定的答辩人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没有提交付款申请书,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6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发包人应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甩项造价)的85%(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款总价款的95%,剩余5%做为工程保修金。竣工验收时,原告没有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答辩人没有支付尚欠工程款不构成违约,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原告没有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答辩人没有支付保修金不构成违约,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退一步说,即使认为答辩人构成逾期付款,答辩人和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于法无据,只能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这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合所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及保修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01),约定被告将龙海一中新校区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发包给原告。中标金额为601855.58元,合同价款为592564.47元。专用条款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措施费用(即金额13975元)于施工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进度款(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被告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每月由原告报送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定后并经被告5天内审核支付进度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被告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返还:按工程保修期二年满后七天内付还预留保修金的100%,发包人留置保修金的利息不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龙海一中新校区网络综合布线工程。2019年8月2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5月11日,案涉工程经财审结算,最终结算核定金额为577157.31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300975元,尚有工程款247324.44元、工程保修金28857.8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效力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财审结算,且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的诉求于法有据,可以支持。被告抗辩因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即付款申请书,故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验收会议纪要》及《专家组验收评审意见表》可以证实在竣工验收时,原告已提供了齐全的竣工验收文件,且案涉工程已经财政审核结算。被告认为付款申请书系竣工归档必需的资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抗辩支付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抗辩,也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工程款、保修金的逾期支付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95%,故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从案涉工程通过财审结算即2020年5月11日起算。合同约定保修金于保修期二年满后七天内退还,故保修金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从2021年9月3日起算。原告主张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没有合同依据且其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利息损失,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732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7324.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2885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85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元,由被告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雯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雅娟